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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知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甫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甫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甫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甫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甫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