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催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曹式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催字第124号申请人: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式军。申请人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4日、票据号码3130005132601722、票据出票人宁波市晓荣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玮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30000元、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凯凯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倩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