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查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刚,查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刚,男,生于1979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查秀菊,女,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刘正刚与查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正刚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正刚与被执行人查秀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查秀菊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正刚购车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正刚自愿放弃购车款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被执行人查秀菊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正刚与被申请人查秀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被执行人查秀菊已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