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宝顺、王积柱与王积柱、王乃合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杨宝顺,农民。被告:王积柱,农民。被告:王乃合,工人。被告:王彦洪,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顺与被告王积柱、王乃合、王彦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杨宝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人民陪审员 黄宝永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