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守会与李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会,李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张守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会诉被告李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会撤回对被告李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