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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重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小店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并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来到太原市,为实施诈骗,化名郝某,印制了虚构身份(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名片,并购买了特警制服及标志。2013年8月26日,张某身穿特警制服来到太原市小店区鄂尔多斯专卖店内,谎称团购西服,骗得被害人丁某联系方式。二人结识后,张某除以虚构的名片上的身份自称外,还谎称其系北京军区特警军官,提出与丁某交往,以达到其诈骗丁某财物的目的。8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张某先后以与领导见面、让丁某与其共同投资饭店、为丁某的家人安排工作、姥姥去世等理由,分次骗得丁某人民币250000余元。2013年9月底,张某使用上述化名及虚构的身份,在西安市世纪金花商场与该商场服务员被害人王某乙结识。后张某假意与王某乙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借钱为名骗得王某乙现金10000元、民生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后分别刷卡10000元、3000元。2013年10月,张某使用上述化名及虚构的身份,在西安通过他人以买酒为由认识了被害人任某。后张某以钱包丢失、父亲生病为由,在西安市某酒店分次骗得任某人民币共计86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名片复印件、作案工具照片、银行流水查询单、情况说明、补侦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16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来到太原市,为实施诈骗,化名郝某,印制了虚构身份(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名片,并购买了特警制服及标志。2013年8月26日,张某身穿特警制服来到太原市小店区鄂尔多斯专卖店内,谎称团购西服,骗得被害人丁某联系方式。二人结识后,张某除以虚构的名片上的身份自称外,还谎称其系北京军区特警军官,提出与丁某交往,以达到其诈骗丁某财物的目的。8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张某先后以与领导见面、让丁某与其共同投资饭店、为丁某的家人安排工作、姥姥去世等理由,分次骗得丁某人民币250000余元。2013年9月底,张某使用上述化名及虚构的身份,在西安市世纪金花商场与该商场服务员被害人王某乙结识。后张某假意与王某乙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借钱为名骗得王某乙现金10000元、民生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后分别刷卡10000元、3000元。2013年10月,张某使用上述化名及虚构的身份,在西安通过他人以买酒为由认识了被害人任某。后张某以钱包丢失、父亲生病为由,在西安市某酒店分次骗得任某人民币共计8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的到案情况。2、被害人丁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8月26日中午,我在工作的长治路鄂尔多斯专卖店内接待了一位穿特警制服的年轻人,说要给员工看16套西服。当时他说要等量好尺寸再联系,我就把自己的手机号留给了他,后来他就开始联系我。2013年8月27日上午的时候,他约我见了面,告诉我说他叫“郝某”,陕西人,是某集团的董事长,集团下有12个子公司,还说自己是北京军区的特警少尉,但挂职,不去上班。2013年8月28日,他说要去见一个领导办事,但身上钱不够向我借10000元,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在光大银行内给他取了10000元现金。后来,他还经常叫我出去吃饭,有时候我还叫上我妹妹一起去。大约2013年9月2日,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他告诉我说他要投资一个粤菜的饭店,他这次来太原就是跑这个事情,现在见领导活动这个事情,让我帮他想想办法,我当时没有多想,就在工商银行给他取了50000元的现金,后来他说他也没有办法,让我再帮找钱,我就向我哥借了50000元,第二天他又和我一起去工商银行取了这50000元钱。还说过几天他的助理和司机过来就把钱还给我,而且他还告诉我,这个项目成了之后,让我去那儿上班,而且还给我股份。大约2013年9月6日左右,他说钱还是不够,而且这两天因为那个项目还要看领导,他认识的人多,说要把我、我哥、我嫂子的工作安排了,分别在银行、煤矿管理局,还有中国移动。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和他一起去工商银行取了100000元给了他。2013年9月10日,他又见了我,和我说他姥姥去世了,需要回家处理丧事和公司的事,而且下午还要去办项目的事,让我再给他拿20000元钱,我就在工商银行给他取了20000元,后来他就一直没有走,到了晚上又让我给他取了20000元钱。第二天上午的时候,他告诉我说要赶紧回家了,然后我送他去了机场。就在他骗我钱期间,有一次他问我要过10000元钱,我当时没有现金,就从我妹妹那拿的钱给了他,后来没过几天,他就还给我了,但是,不是他说的最开始我给他的那10000元。最开始给他的那10000元现金他就没有给过我。我查了一下银行交易明细,仔细看了一下,光银行卡上就有250000多元,还有现金我没算。3、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在陕西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9日我正在上班的时候,接到了一个电话,说是我的同事何某介绍的客户,自称叫“郝某”,是北京的特警,少尉军衔,来西安出差,而且说是要从我这要酒。于是,我就过去找他了,之后他说过几天要。到了2013年10月11日,他给我打电话说钱包丢了,让我借给他点钱,并且给我保证最多三天就给我还了,我说我并没有钱,他就说事情比较急,问我借了2000元,中间他磨了大概有半个小时,我就说那好吧,于是从银行取了2000元现金送到了他在西安市的住处,中间就再没联系。之后大约2013年10月13日,我给他打电话要钱,他就说父亲生病了,要我再借给他4000元,说要把药费一交,他卡上的钱一到就还给我,于是我又拿到了4000元在他住的地方给他。之后我就天天打电话给他,他说这几天没钱,说他女朋友叫王某乙,在雁塔区上班,我就说你没钱找你女朋友借,他说他女朋友的钱都被他用完了,我还去酒店问了一下,确认了有王某乙这个人后我就放心了。之后他打电话说他没有花的钱了,问我借5000元,我说我没有钱了。之后他就问我借3000元,我就给了他2600元,之后我就给他打电话还钱,他说要等他父亲下来要到钱就给我,我等了几天没有消息,我就给他打电话,他就说让我等半个小时,就把钱给我。我等了将近一个小时,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是派出所的,告诉我“郝某”被抓了,你的钱要不回来了。他一共从我手里骗了8600元。4、被害人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我在上班的时候认识了一个男顾客,该顾客自称叫“郝某”,在北京市公安局特警工作,是少校警衔,还称自己是榆林某集团的董事长,后来我和该男子交往了。大约到了2013年10月20日,我和该男子确定了恋爱关系,大约在2013年10月25日、26日左右,该男子从我这里借了我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主王某乙,卡号62×××78),当时我在西安市他的住处给了那名自称是“郝某”的男子,该男子用我的信用卡刷了10000元人民币。大约在2013年11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称“郝某”的男子问我借了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记不清了,现在该信用卡在其包中,该男子用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刷了3000元人民币。大约在2013年12月5日,自称“郝某”的男子借了我10000元人民币现金,我在西安市给了自称“郝某”的男子。大约到了2013年10月9日,我发现找不到“郝某”了,大约到了2013年10月11日、12日,我来到西安市他的住处,在前台找到了自称“郝某”男子登记房间的电话,后来我与登记房子的电话联系对方是一名女性,对方称自己也被自称“郝某”的男子以交男女朋友为名骗了。现在“郝某”被公安机关抓了,后了解到其真名叫张某。后我到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张某是网上逃犯。这名男子骗了我23000元人民币。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丁某的表妹。013年8月底的一天,我表姐丁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一起吃饭,我到了北美新天地四层找到我姐,当时还有一个男的在,那个男的看着30岁左右,身高184左右,比较瘦,短发。我姐说这是他的一个朋友,我没多问,吃饭的时候什么也没说,吃完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就问我姐姐那个的男的是谁,我姐就把她知道的情况告诉我了,说他是我姐上班的时候认识的,叫“郝某”,有12个公司,还有72分公司,关系挺广的,别的没有说什么。第二天的时候,“郝某”又给我姐打电话,叫我俩出去吃饭,我们在晋韵楼吃的饭,吃饭的过程中他就开始自我介绍,说他叫“郝某”,山西人,开的好几家公司,他还说自己是特种兵军官,我还见过他穿过黑颜色的制服。和我姐告诉我的大致一致,还问在哪工作了,说过几天找关系把我的工作给安排了。后来的几天,我们就经常吃饭,吃饭之后就都离开了。有几次吃饭的过程中,他就说要投资一个饭店,过几天他们公司的人就来了,还说让我们都过去帮他。有一天我姐给我打电话,说向我借10000元钱,我问我姐干什么,我姐说“郝某”让他一起投资饭店,让我姐先入一股。后来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我也听郝某说过他和我姐要一起投资的事。但是具体多少钱没有说,估计他是我姐单独说的,但事后我听我姐说“郝某”一共向我姐拿走250000元。6、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和丁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份左右,我朋友丁某给我打电话说好久没有见面了,吃个饭吧,正好把他男朋友介绍认识一下,于是我和我的另一个朋友就到了体育西路的饭店,到了以后我们就聊了一会,后来丁某的男朋友自我介绍说他叫“郝某”,大约30岁左右,身高185厘米,短发,并且告诉我说他是在北京当兵的(是特种兵的那种),而且开了一个公司,反正说的很多,后来我们吃完饭就走了。但是后面我们又见了几回面,最后一次见面,他告诉我说他在陕西的公司有事回去处理,完了他走以后我们就没再见过面。后来丁某告诉我说她被那个叫“郝某”的男子骗了。“郝某”当时给了我们名片,我只记的名片上写的叫“郝某”,其他记不清了。7、辨认笔录证实,丁某辨认出自称“郝某”骗取其钱财的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辨认出自称“郝某”的被告人张某;李某辨认出自称“郝某”的被告人张某;王某乙辨认出自称“郝某”与其交往并骗取其钱财的被告人张某;任某辨认出自称“郝某”骗取其钱财的被告人张某。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丁某处扣押了黑色作训服一套、特警标志三枚、特勤标志一枚。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银行卡共计10张、现金人民币100元、台币100元、彩金戒指一枚。9、名片证实,被告人张某为实施诈骗而伪造的名片的外观特征。10、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为实施诈骗而使用的作训服的外观特征。11、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了丁某银行卡的支出情况。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张某出扣押的银行卡进行了查询。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21时30分左右,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次日被羁押回太原市,未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时羁押。14、被告人张某当庭及侦查期间对其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1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27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逸群第10页共10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