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自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刘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连雪琴,女。委托代理人苏大平,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自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自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连雪琴于2015年1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连雪琴称:其和被执行人刘自强是夫妻,本院所查两处房产系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刘自强和申请人工程款纠纷案,她从工程开始就不知道,直到本院查封、评估该房产时她才知道。她是家庭妇女,没有经济来源,靠房屋出租养家糊口,本院查封房产给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提交连雪琴与刘自强结婚证、本院(2013)莲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还款协议、房产证等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法院查封拍卖一套,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涉案东雄物流配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自强、连雪琴的女婿,刘自强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就是被执行人他家的,所以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执行人刘自强辩解称:东雄物流配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是西安市在深圳招商引资过来合法注册的公司,当时公司跟新城区交通局合作开发这个项目,由于交通局执行不力,导致项目失败,该公司也于2008年被西安市工商局注销,签订这个建设施工合同是他和任社会签订的,任社会是临潼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后来由于工程失败,任社会多次找他索要欠款,让他打条子,他说这是公司欠的款。本院查封房产系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几十年辛辛苦苦攒下的,现在连雪琴没有工作,就靠这生活,欠钱是其自己的事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自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莲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自强名下的房屋两套,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对其中一套房屋予以评估。另查,连雪琴与刘志强自1974年8月16日结婚至今,二人承认登记在刘自强名下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自强所欠债务产生于其与异议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院执行之房产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连雪琴提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