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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光双与李叶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双,李叶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姚光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兰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叶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叶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李叶锦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李叶锦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李叶锦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娄  书  中代理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