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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宝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39号罪犯张宝刚,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骏马乡卢范村。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咸秦刑初字第000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刚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于2007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宝刚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宝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