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雁云与冉莲琼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伦、被上诉人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钟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唐某某、冉某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6日在蓬安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唐某某、冉某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唐某某曾分别于2012年、2013起诉要求与冉某某离婚,法院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2013年11月22日以(2012)蓬民初字第1286号、(2013)蓬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现唐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唐某某、冉某���离婚。原审认定:决定唐某某、冉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看唐某某、冉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就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唐某某要求与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某要求与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唐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与冉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许我与冉某某离婚。被上诉人冉某某答辩称:我与唐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同意离婚,但我与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某用去我个人婚前财产人民币170,000.00元,要求唐某某返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唐某某返还我个人婚前财产人民币170,000.00元。二审查明:唐某某与冉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冉某某要求以唐某某返还婚前财产人民币170,000.00元,双方均举出了相应证据反驳对方的依据。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某某已三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冉某某均要求处理唐某某用去其个人婚前财产人民币170,000.00元。一审法院均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唐某某要求与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一、二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一审应对冉某某提出的财产问题审理后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未对财产问题进行审理和处理,二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未处理财产问题的答复精神,双方对财产处理不能达成调解宝意见,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处理。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