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史艳冰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曾银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冰,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曾银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史艳冰,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11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11126788。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A座10层。组织机构代码:78775723-3。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余周,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洛宁至卢氏高速段项目部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卢凡,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洛宁至卢氏高速段项目部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曾银丁,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身份证号码:110103195811260619。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艳冰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曾银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艳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史艳冰负担。审 判 长 李旭阳审 判 员 宋晓兵人民陪审员 杨应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