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夏金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夏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59号罪犯张夏金,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夏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5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夏金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夏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夏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夏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夏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