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6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房正与万修楼、毛宝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正,万修楼,毛宝银,万龙绪,陈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645-3号申请执行人房正,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万修楼,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宝银(系万修楼之妻),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龙绪(系万修楼之子),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陈锦俊(系万龙绪之妻),申请执行人房正与被执行人万修楼、毛宝银、万龙绪、陈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修楼、毛宝银、万龙绪、陈锦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4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