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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闯与山东省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闯,山东省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郭闯,男。被告山东省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郭闯与被告山东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闯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郭闯免交。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