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xxxxxxxxxxxx、出票日期2014年x月x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x月x日、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三门峡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县李宁气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国全审 判 员 沈 辉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