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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曾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贵,仲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244-2号申请执行人曾永贵。被执行人仲元和。申请执行人曾永贵与被执行人仲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仲元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曾永贵借款本金100000元。如被执行人仲元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仲元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永贵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永贵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