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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盖民东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聂万玺诉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万玺,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盖民东初字第3269号原告聂万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春,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万玺诉被告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万玺诉称,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09年8月1日和2013年10月20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利息1分)和2,000,000.00元(利息2.5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于2009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利息1分),2013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00元(利息2.5分),欠款至今未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在原告追要借款时,被告应立即偿还,拖欠至今未有偿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聂万玺借款300,000.00元,并从2009年8月1日起支付1分利息,至还清止。被告营口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聂万玺借款2,000,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0日起支付2.5分利息,至还清止。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保全费2,0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