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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