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