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与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卧龙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177172-7。法定代理人余华强。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武安镇刘家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南漳县鸿利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启金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李怀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