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咸传敏与咸英家、林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传敏,咸英家,林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尚商初字第29号原告咸传敏,住尚志市。被告咸英家,现下落不明。被告林永恒,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王树全,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咸传敏与被告咸英家、林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传敏、被告林永恒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咸英家经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咸传敏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咸英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咸英家未偿还。因被告咸英家将借款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利息5000元,嗣后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咸英家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林永恒辩称:1、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咸英家向原告借款10万元”,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原告与咸英家之间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只提供借据,没有提供10万元的资金来源。咸英家与林永恒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并曾签订离婚协议,咸英家己于2014年5月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能排除原告与咸英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2、原告诉称“被告咸英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但原告没有出具证实其己向咸英家提供贷款的充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未生效。3、假设“咸英家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那么由于答辩人对于该笔借款既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原告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该借款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承担偿还义务。庭审中,原告咸传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据1份。证明被告咸英家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经被告林永恒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1、该借据不能证明原告向咸英家提供了借款;2、原告不能提供该10万元借款的款项来源;3、该借据没有利息约定,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相符。被告咸英家、林永恒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咸英家与被告林永恒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3日,被告咸英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本院认为,被告咸英家向原告咸传敏借款1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咸英家应当偿还。被告林永恒与被告咸英家系夫妻关系,咸英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咸传敏陈述与被告咸英家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4000元(10万元×0.5%×8个月)。被告林永恒抗辩原告咸英家与被告咸传敏之间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属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及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咸英家、林永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咸传敏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咸英家、林永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咸传敏借款利息4000元(计算至2014年6月12日止),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5%,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咸英家、林永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凤审 判 员 马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迟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