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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罗凡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2号罪犯罗凡,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新乐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凡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凡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2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5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