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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春女、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春。被告: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被告:王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女诉被告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750元,由原告张春女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