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44-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工资收入2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