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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建杰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杰,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高建杰。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杰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高建杰负担。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