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建杰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杰,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高建杰。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杰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高建杰负担。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