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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徐宏懿;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宏懿;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徐宏懿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徐宏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宏懿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徐宏懿89元。审判员 褚 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