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汪琦与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琦,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汪琦,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史河路。被告:丁少辉,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大兴镇。被告:王文芹,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大兴镇。被告:胡凯,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芹。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法定代表人:胡凯。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琦诉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少辉、��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533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56533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汪琦、何文龙提供名下位于庐阳区淮河路XXX号XXX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XXXXXXXX**号)、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XXX-X-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号)、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XXX-X-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号)、临泉路森海豪庭XX幢XXX(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临泉路森海豪庭XX幢XXX(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汪琦、何文龙名下位于庐阳区淮河路XXX号XXX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汪琦、何文龙名下位于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XXX-X-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号)、XXX-X-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汪琦、何文龙名下位于临泉路森海豪庭X幢XXX(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XXX(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冻结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5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