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飞与何卫平,何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被告何卫平,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被告何戎,女,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告何嘉海,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被告重庆市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06号。法定代表人何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何卫平、何戎、何嘉海、重庆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卫平、何戎、何嘉海、重庆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对被告何卫平、何戎、何嘉海、重庆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