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李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李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97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09-2-302。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惠。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