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汪百寅与张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屯民一初字01533号原告:汪百寅,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冬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汪百寅诉被告张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柏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百寅、被告张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百寅诉称:2014年5月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为四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始终不予归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冬平辩称:2013年初本人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实际上只拿到27000元,3000元为利息。之后本人不断还钱。原告多次带人经常找我,2014年5月3日将我堵在平安园小区,逼我写下借条,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按照原告所说写下50000元的借条,事实上2014年5月3日我未在原告处借钱。原告汪百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二、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冬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四、被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现住址。被告质证认为:证一、证三无异议;证二真实性无异议,借条是我打的,但是在原告逼迫情形下出具的;证四无异议,但我已于2013年8月份离异,现在该房产属于我前妻的财产,我现居住在徽州区。被告张冬平为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户籍地为徽州区林场路3号;证二、建行的无折银行存款凭证,证明被告还款事实。原告汪百寅对被告张冬平的证据质证如下:证一无异议;证二有异议,我2011年借钱给被告30000元,这些存款凭证是还30000元的借款,这个借条已由被告撕毁。本院对原告汪百寅的证据经审查均予以认定。本院对被告张冬平的证据经审查认为:证一无异议;证二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双方均认为是被告归还另一笔30000元借款的支付凭证,但无法证明被告对本案50000元借款的抗辩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与原告。该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汪百寅人民币现金50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借期四个月”。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2014年11月17日原告诉请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凭,被告认为该借条系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作为被告理应如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3日后的逾期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冬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汪百寅借款本金50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冬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洪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