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大田抢劫罪.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大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0号罪犯王大田,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田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3年9月12日因犯诈骗罪、贩运假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大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