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耀才、黄进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耀才,黄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446号申请人:彭耀才。申请人:黄进林。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彭耀才与申请人黄进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耀才与申请人黄进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彭耀才于2015年1月27日一次性向申请人黄进林赔偿16680.6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