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珍玉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玉,王健,邹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珍玉,女。被执行人王健,男。被执行人邹玉梅,女。王珍玉申请执行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标的为2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14900元,余款的5100元,因申请人书面表示放弃,本院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