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胜和与黄利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胜和,黄利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字第827号原告冯胜和,男。法定代理人冯俊,男。被告黄利娜,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水南村。身份证号:410721198607251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和诉被告黄利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胜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胜和承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助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