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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胜和与黄利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胜和,黄利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字第827号原告冯胜和,男。法定代理人冯俊,男。被告黄利娜,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水南村。身份证号:410721198607251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和诉被告黄利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胜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胜和承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助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