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邰伦海与孙绵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绵华,邰伦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绵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邰伦海,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上诉人孙绵华因与被上诉人邰伦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绵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孙绵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悝元审 判 员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左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