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立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石金与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石金,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29号申请人陈石金,男,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任保林,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林。本院受理陈石金诉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陈石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西舜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新开路东美源时尚广场E区(产权证号:寿房权证寿阳县字第××号)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西舜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新开路东美源时尚广场E区(产权证号:寿房权证寿阳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