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廖昌盛与廖翠英、黄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廖昌盛,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廖翠英,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书阳,女,汉族,学生,住漳平市。法定代理人廖翠英,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系被执行人黄书阳母亲)申请执行人廖昌盛与被执行人廖翠英、黄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廖翠英所有的(黄义锋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放南路汇盛名城C幢1层C25的车库和闽FS36**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交付有关部门拍卖,申请执行人分得8203.96元。本院还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廖翠英的工资收入,另我院还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国土、船舶、工商、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廖翠英除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书阳还是在校的小学生,亦没有履行能力。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淑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