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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保定集宏兴服饰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集宏兴服饰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集宏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南阳村。法定代表人王冬花,董事长。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916号。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8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8764.51元(包括执行费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一五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玉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