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刑初字第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肇×、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052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肇×,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艾××,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肇×、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肇×、被告人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11时许,被害人金××驾驶三轮出租车载三个客人送至在□□市□□□镇旺□□皮草城,皮草城规定三轮出租车送去两个客人付给司机一元钱,送去三个客人付给司机二元钱,因为负责付钱的保安没有将钱给金××,金××欲到皮草城四楼向领导反映此事,商场经理被告人肇×、保安被告人艾××及另一名男子(男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核实)阻止其进入皮草城内并将其打伤,其挣脱后跑到皮草城四楼办公室内继续想找领导反映此事,在皮草城四楼办公室外再次被肇×、艾××及另外一名男子打伤。经□□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金××右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膝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4日肇×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3日艾××到□□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肇×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艾××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肇×系□□市□□□镇□□皮草城经理,被告人艾××系□□市□□□镇□□皮草城保安。2014年11月9日11时许,被害人金××驾驶三轮出租车载三个客人送至在□□市□□镇□□皮草城,按照旺鼎皮草城的规定三轮出租车送去两个客人付给司机一元钱,送去三个客人付给司机二元钱,因为负责付钱的保安没有将钱给付被害人金××,被害人金××欲到□□皮草城四楼向领导反映此事,被告人肇×、被告人艾××及另一名男子(男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核实)阻止其进入□□皮草城内并将其打伤,被害人金××挣脱后跑到□□皮草城四楼办公室内继续想找领导反映此事,在□□皮草城四楼办公室外再次被被告人肇×、被告人艾××及另外一名男子打伤。经□□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金××右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膝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4日肇×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3日艾××到□□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22日,被害人金××与被告人肇×、艾××等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肇×、艾××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金××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被害人金凤娥对被告人肇×、艾××等人谅解,不在追究被告人肇×、艾××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肇×、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的陈述;证人杨晗的证言;司法鉴定书;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肇×、艾××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二处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按自首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王树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