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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徐圣楠与东营万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84号原告:徐圣楠。被告:东营万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石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圣楠诉被告东营万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圣楠以纠纷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圣楠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圣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圣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