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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荣蔼与日照玉森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蔼,日照玉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90-1号原告刘荣蔼。被告日照玉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辛崇玉,总经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日照玉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热风机3台、烘烤机1台及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小岭村北后的厂房25间(东西长43米、南北长93米,其中烘烤间5间、工作间20间)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1500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告提供的刘强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二、将被告日照玉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热风机3台、烘烤机1台及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小岭村北后的厂房25间(东西长43米、南北长93米,其中烘烤间5间、工作间20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隐藏、出租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丽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