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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李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千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涛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履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10月31日前应给付的抚养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履行2014年应给付李某抚养费12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当日给付了1200元,清结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千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度王某某给付李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