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升加与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4号之一原告:吴升加,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890。委托代理人:杜锦绣,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升加诉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工商银行××支行20×××3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6472.28元为限。原告提供姚××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支行20×××3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6472.2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