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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汪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钱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