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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曲小会与张建军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小会,张建军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0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小会。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曲小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军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小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被上诉人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曲小会已预交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