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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学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潘某乙,城镇居民,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后戈庄5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被执行人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潘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