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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罗X,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所地……。委托代理人陈利,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所地……。本院受理原告罗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X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故本案应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在其诉状中称被告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水电八局基地*栋*单元*楼*号,实际被告并未在此居住。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场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其中载明兹有我辖区居民陈X于2009年1月搬入铜仁市锦江北路*号御风锦江小区*栋*室居住至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陈X于2009年就已搬至铜仁市锦江北路*号御风锦江小区*栋*室居住至今,已有5年时间,其并未在我辖区内居住。综上所述,被告陈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陈X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陈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二、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罗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永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