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巍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以仁与树美芬、刘云峰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以仁,树美芬,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巍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徐以仁。被执行人:树美芬。被执行人:刘云峰(系树美芬之子)。关于徐以仁诉树美芬、刘云峰债务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的(2004)巍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以仁向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经执行树美芬所有的坐落于大仓镇永福村委会刘家厂的瓦房,权利人徐以仁实现债权7170元,未受偿3830元。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权利人徐以仁同意,2009年5月15日,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2004)巍执字第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徐以仁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云峰于2015年2月5日交清执行款3830元(已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巍山县人民法院(2004)巍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滨审判员 :凌增艳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