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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智坚、林莉、黄祥与袁欢友、卢艳红、骆荣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智坚,林莉,黄祥,袁欢友,卢艳红,骆荣生,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智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莉,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欢友,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艳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荣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德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仕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责人:梁炼,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智坚、上诉人林莉、黄祥因与被上诉人袁欢友、卢艳红、骆荣生、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莉、黄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上诉人杨智坚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莉、黄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而杨智坚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上诉人林莉、黄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杨智坚撤回上诉。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