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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海峰与黄敏、钟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峰,钟晓云,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江海峰。委托代理人:黄夏,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晓云。被告: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峰诉被告钟晓云、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以冲代理审判员  莫凯程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彩霞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