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田学亮与李付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亮,李付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13号原告田学亮。被告李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亮诉被告李付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付海在中交二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阜建高速公路FJ22标项目经理部的到期债权1153415元,并提供吴敬梅、石俊朋所共有的枣房权证台字E3-002645**号房产;梁华伟、朱平共有的枣房权证台字E3-01**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付海在中交二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阜建高速公路FJ22标项目经理部的到期债权11534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